关于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列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通知
2010-05-25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已于201011日起施行。《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它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促进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使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深刻理解《条例》,自觉执行《条例》,决定把《条例》列为2010年佛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条例》所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主要为继续教育的涵义、意义和产生的背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条例》制订的背景及意义,《条例》的立法宗旨和依据,制订《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的权利、义务与职责,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培训机构,继续教育的运行机制,对继续教育的服务与管理等。

三、培训方式

此项公需科目采取普遍培训的方式进行。具体培训可采取培训班、研修班、集中辅导、讲座、交流研讨、网络教学和有组织、有计划、有辅导、有考核的自学方式开展。培训时间掌握在一天半以内。

四、组织实施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举办《条例》的学习培训班。培训结束后要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培训情况列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内容,培训学时记入继续教育证书或学习档案。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条例》公需科目的培训学习,力求使应训人员全部参加;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突出培训的公益性、权威性和实效性,严禁以盈利为目的,确保培训质量,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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