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困难等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培训就业科反映。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rar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