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机关聘用人员(雇员)暂不能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2、今年对省外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暂不评审确认。
3、省外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或转评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均按照粤人发〔2008〕148号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款提到的“单位聘用评价意见”是指申报者所在现工作单位聘用的评价意见。其中个人自主流动来粤人员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鉴定证明,须由申报者向原省外属地职改部门提出办理。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省外来粤人员,其申报的职称属于在我市相关评委会评审的,申报者要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资格证书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在区政府所在地之外的街道办事处的企事业单位(含设置在本范围内的市、区直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条件,今年可按镇一级的标准执行。
5、各区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职称,若所在单位不愿意为其提供服务的,可由区相关专业学会考核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加具公章,经区或市人事局审核后,交相关评委会评审。
6、认真做好评前和评审结果公示工作,公示时间各为7天。公示结束后,要在公示表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其中《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申报者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送区或市人事局。
7、根据《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做好向申报者通知评审结果的工作。其中,评审通过人员的通知方式,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2〕236号)的规定进行;评审未通过人员的通知方式,可向申报人发出《评审结果通知书》(样式附后)。申报者要正确写好寄回本人单位的信封。同时在信息录入表的“联系电话”一栏填上近期通讯电话(含本人手机号码)。
8、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装订在申报材料的“证明材料”中。
9、受理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1日至9月5日(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除外)。我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间要分别在11月、12月底前完成。
附件: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人事局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2008〕1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待高级会计师资格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省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参照省直中级评委会受理材料的时间执行。
各市县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市人事局确定。
(二)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10月份开展评审活动,12月31日前完成。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二)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粤人发〔2007〕196号、364号文暂停执行。
三、评审委员会组成
(一)高、中级评委会组成
严格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规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评委(非公务员身份)必须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组成2008年度评审委员会。
已连续两年担任评委的专家,不得参与今年的评审工作。
(二)初级评委会组成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整初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四、申报、审核和评审要求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省的职称政策,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认真、客观填报相关表格(可在广东人事网(网址:www.gdrst.gov.cn)下载,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并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业绩成果(过后不补),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一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和其所起的作用相符;二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有无如实填报负面情况,以及有无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资格及其名称;三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的类别和范围的规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三)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认真审核企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一要审查数量。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申报材料目录清单的记录是否相符;二要审查程序。重点审查申报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以及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有矛盾等;三要审查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四要对申报程序违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写明原因,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四)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一要组织评委学习相关政策精神,认真审阅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从与本岗位工作的相关性、论文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等方面,评价其论著的实际水平;二要创新评价方式方法,在对申报人知识水平、品德状况进行评议的基础上,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由此判断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是否达到申报资格;三要按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向评审未通过人员通报评审结果。
五、公示和受理要求
(一)完善和落实申报前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监督公示和受理信访必须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未设纪检、监察部门的民营企业及其他单位均由其业务归口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信访条例》要求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不得停止。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见附件1)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二)认真做好评审结果公示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和方式均按申报前公示要求进行。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2)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