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佛府[1997]099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精神,现对1998年1月以后从市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执行《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作出补充规定并通知如下,认真贯彻实行。
一、高层次人才是指两院院士以及特殊需要引进的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下述有关待遇的高层次人才须经市政府人事部门认定。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从市外引进、有市属全额预算、差额预算机关事业单位聘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可参照处级职务(两院院士参照厅级职务)规定标准领取住房补助金。其中工龄满15年的,可选择一次性领满15年住房补助金,以后不在领取;工龄超过7年未满15年的,可选择首次按实际工作工龄一次性领取住房补助金,余下的逐月领取,直至领满15年为止;工龄未满7年的,可选择一次性领满7年的住房补助金,余下的逐月领取住房补助金8年。一次性领取部分不计算递增。
(二)按上述规定申领住房补助金时,如其配偶没有领取住房补助金并且没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本人可按科级以下人员标准的50%一次性增领15年的住房补助金。不计算递增。
(三)其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本人不能领取住房补助金。领取住房补助金后,夫妇双方均不能按房改标准租金租房;租用单位周转房的,按成本租金计租。
(四)选择一次性领满15年住房补助金、一次性领取7年住房补助金或按实际工作工龄一次性领取住房补助金、余下部分逐月领取的,在购买商品房时,发给一次性住房津贴5万元。
(五)享受以上待遇后自动离职、辞职、被单位开除或调离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其住房补助金累计超过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期应领取金额的,超领部分和住房津贴应退回。
(六)住房补助金和津贴的资源来源:金额预算单位由财政拨款解决;差额预算单位由财政按负担比例拨款,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自收自支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其住房补助金和津贴的发放,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其它方式解决。
佛山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廿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