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工资外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佛人字[2001]052号)
2008-07-17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优化人才环境新政策的通知》(佛府办[2001]82号)精神,扩大人才政策的受惠面,增创我市培养、引进和使用人才的新优势,现对市直单位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以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施工资外津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工资外津贴、安家补助费的范围放宽到在市直纳税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从市直以外单位调入的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和特殊要求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夫妇双方均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并同时调入市直单位工作的,业绩突出一方可按特殊需要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待遇。

三、调入市直高新技术企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大工程项目或紧缺专业、学科或获得地市级二等、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前三名)的具有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特殊需要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待遇。

四、应聘到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应聘一个月以上的,可参照佛[1999]12号文件规定,申领工作外津贴,但办理手续时,应提供有关单位的聘用合同或聘书,津贴在三年内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或按年度发给。

五、调入市直党政群机关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工资外津贴和安家补助费由市财政解决。

六、工作外津贴发放的起始时间以核准高层次技术人才的时间为准。

七、高层次技术人才领取第二、三年度工资外津贴,必须提交上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年度考核鉴定表)。在年度考核中,凡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的,当年不能享受工资外津贴。

八、上述人员申领工资外津贴的程序按佛办发[1999]43号文件规定办理。

 

                                                  佛山市人事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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