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补充通知
2006-07-06
 
佛人字〔2006〕32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和完善《佛山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根据国家人事部2005年11月16日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聘任)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由用人单位制定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或由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也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所属人事考试服务机构统一组织。

四、需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笔试的单位,必须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底前报送招聘计划(见附件)。

五、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中小学校招聘教师的考试内容、方式可根据行业及岗位特点确定;招聘教辅人员的考试按其他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要求实施;教师和教辅人员的体检标准可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六、招聘单位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的拟聘人员,应在本单位和本单位局域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二○○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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